本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雇主替員工申報薪資時高薪低報,意圖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本局說明,是類狀況常見於發生勞資糾紛後,部分員工勇於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法行為,該類案件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亦即員工的薪資實為公司「所得」的減項,申報的薪資費用越多所需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越少。
本局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即使公司涉嫌高薪低報員工之薪資,員工仍應誠實申報。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自己實際所
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至國稅局(或所屬各稽徵所)申報遺產稅,再持遺產稅完稅證明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若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者,需另繳納印花稅,於繳清欠稅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該處基於便民原則,開放民眾可於所轄各分處跨區辦理查欠並補發稅單,歡迎民眾善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所繳納的暫繳稅款,不能於繳納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必須要等到年度決算日,依據當年度損益計算出暫繳稅款實際抵繳應納稅額之金額,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而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營利事業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將會獲得退稅,所以只有經抵繳應納稅額部分之暫繳稅額,才能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乙公司104年9月30日繳納暫繳稅款200,000元,依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即104年12月31日)才能將該暫繳稅款實際已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部分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該公司於暫繳稅款繳納日9月30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造成104年11月15日分配股利時,因虛增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200,000元,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合約依契約金額扣除內含營業稅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如契約未明定金額,必需等工作完成才能計算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合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該局說明,承攬工作性質如管道工程、緊急災損搶修等契約,因金額估算不易而未明定契約金額,而以實作實算方式履行契約內容,須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繳印花稅。但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的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的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仍應依契約所載金額核算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並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應由立據人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但仍有節稅小撇步可幫民眾省下荷包。
該局提醒,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所書立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讓您輕鬆省下4‰的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或對於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辦理更正申報,但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情況,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並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的存證函;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債權,可提示已送達、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催收證明,據以列報呆帳損失。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業於106年6月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辦理補申報,但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且稽徵機關不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自行檢附相關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填寫人工申報書;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所特別呼籲,請依規定儘速辦理補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遭補稅及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一、行為罰:凡營業人單純的違反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禁止規定),則僅課以行為罰;簡言之,營業人違規行為未達漏稅階段所為之處罰,即所謂行為罰。
違法事項 |
罰則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 |
3,000~30,000罰鍰 |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三、應稅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者。 |
1,500~15,000罰鍰 |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
3,000~30,000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第一次]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1,500~15,000 |
[第二次以後]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二罰鍰 3,000~30,000 |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
30日以內,按應納稅額加徵2天1%滯報金,1,200~12,000。 30日以上,按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3,000~30,000。 |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 |
300日以內,按應納稅額加徵2天1%滯納金。 30日以上,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
二、漏稅罰:係以營業人有漏稅之事實為其要件而為之處罰。
三、租稅法行政罰之行為罰與漏稅罰,是否得併罰?抑或不得併罰?關係營業人至深且鉅。自民國83年7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56號解釋,採肯定說(得併罰);而後在民國84年8月18日行政法院判字第2043號判決,民國84年11月17日行政法院判字第2862號判決及民國84年12月29日行政法院判字第3222號判決,均採否定說(不得併罰)。迨於民國84年4月26日,財政部則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該原則遂成為營業稅課罰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者,仍具備契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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